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其主要职责是: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核设施的安全; (二) 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及时、如实地报告安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三) 对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核材料的安全、工作人员和群众以及环境的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