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五)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五) 组织核能发展方面的核安全科学研究工作。 (四)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