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六)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