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