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继续保留,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原审批机关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八章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