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四编 执行程序 第十七章 执行措施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四编 执行程序 第十七章 执行措施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存款,由银行、信用合作社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划拨或者转交。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单位作为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否对其银行账户上的存款采取诉讼保全和军队费用能否强行划拨偿还债务问题的批复二、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