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四编 执行程序 第十七章 执行措施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四编 执行程序 第十七章 执行措施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执行员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履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