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二)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二) 监督民用核材料管制法规的实施;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