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订核材料管制法规; (二) 监督民用核材料管制法规的实施; (三) 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第七条 核工业部负责管理全国的核材料,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实施全国核材料管制; (二) 负责审查、颁发核材料许可证; (三) 拟订核材料管制规章制度; (四) 负责全国核材料帐务系统的建立和检查。 第八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涉及国防的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和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