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凡本人提出申请,承认并遵守集体企业章程,被企业招收,即可成为该集体企业的职工。 第二十五条 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 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 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 (五) 辞职; (六) 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七) 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 (二) 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任务; (三) 维护企业的集体利益; (四) 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五) 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 100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二) 300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三) 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 第二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 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 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 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 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 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三十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常设机构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职权范围及名称,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