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二十八条 持有效卫生证书的船舶在入境前24小时,应当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事项: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年) (五)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二十八条 持有效卫生证书的船舶在入境前24小时,应当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事项: (五) 船舶卫生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编号、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签发港,以及其他卫生证件。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