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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202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组织开展循证医学和经济性评价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并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相关企业、专家和参保人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