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四章 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九条 凡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及转入本企业工作的战斗英雄,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提出,并经各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批准,得享受下列较优异的劳动保险待遇: 甲、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膳费,概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乙、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前六个月工资照发。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及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一律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因工残废抚恤费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因工残废补助… 丙、 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优先权。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目录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