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四章 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九条 凡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及转入本企业工作的战斗英雄,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提出,并经各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批准,得享受下列较优异的劳动保险待遇: 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甲、 第四章 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九条 凡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及转入本企业工作的战斗英雄,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提出,并经各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批准,得享受下列较优异的劳动保险待遇: 甲、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膳费,概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第十九条 目录 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