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七条 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规定: 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乙、 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七条 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规定: 乙、 各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得根据各该企业的经济情况及工人与职员的需要,与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共同办理疗养所、业余疗养所、托儿所等集体劳动保险事业。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甲、 目录 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