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六条 生育待遇的规定: 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丁、 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六条 生育待遇的规定: 丁、 女工人与女职员怀孕,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与接生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他费用均按第十三条甲款的规定处理。 丙、 目录 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