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不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的; (二) 外国船舶未经许可停靠在非对外开放港口的; (三) 中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籍船舶的。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