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26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依法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成员(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成员(村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成员(村民)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成员(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成员(村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成员(村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