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26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意愿,不得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法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行毁坏作物青苗或者盛果期果树,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