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26年) 第十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26年) 第十章 第十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八十一条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 第八十二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享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减免。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第八十四条 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家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第八十五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征地补偿并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 第八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意愿,不得侵害土… 第八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依法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八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第八十九条 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 第九十条 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九十一条 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 第九十二条 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九十三条 国家加强乡村治理,推进平安乡村建设,构建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