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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26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