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26年)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26年) 第一百零九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或者费用: 违反本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