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26年)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26年) 第一百零八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十一条 第一百零七条 目录 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