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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26年)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

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帮扶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