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1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出境入境检查 第十四条 中国公民应当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境、入境,向边防检查站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一) 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 持用无效护照或者其他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 持用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护照、证件的; (四) 拒绝交验证件的。 具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并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