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