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 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除主席以外的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依照宪法的有关规定提名。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五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或者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者表决任命案的时候,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三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国务院副总理、中央军… 第三十九条 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