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第四章 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四章 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