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七) 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七) 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