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11月) 第二章 合作企业的设立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11月)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合作企业的设立 第十二条 合作企业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二) 合作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三) 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四) 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的转让; (五) 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六) 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分配,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七) 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八) 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的安排; (九) 合作企业外汇收支的安排; (十) 合作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十一) 合作各方其他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 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十三) 合作各方之间争议的处理; (十四) 合作企业合同的修改程序。 第十一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