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11月)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董事或者委员可以兼任合作企业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