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发送复议法律文书,向其委托的代理人发送。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