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向专利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委托代理人。委托专利代理人的,应当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委托律师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公民的,应当经过专利局行政复议处的准许。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