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六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处以专利局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由专利局局长署名,并加盖专利局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