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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如下处理:

复议申请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复议申请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复议申请书未载明本规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之一的,可以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过期不补正视为未提出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