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 复议申请书应当向行政复议处邮寄或者递交,以邮戳日或者递交日为复议申请日。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