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以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的名义使用不属于该账户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或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不公平地对待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
挪用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的资产;
利用所管理的资产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
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以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的名义使用不属于该账户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或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不公平地对待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
挪用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的资产;
利用所管理的资产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
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