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保险公司、投资管理人、投资经理及组合经理应当持续符合相应的业务条件。
保险公司和投资管理人应当对其业务条件的持续符合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评估、检查和质询。
投资经理和组合经理应当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登记注册,并持续接受后续培训。
保险公司和投资管理人应当对其业务条件的持续符合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评估、检查和质询。
投资经理和组合经理应当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登记注册,并持续接受后续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