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五章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中保信平台,对参保人身份等信息进行验证,符合条件方可承保。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确认收到参保人交费后,应当为参保人开具发票和保险凭证,载明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名称和交费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以中保信平台出具的税延养老保险扣除凭证为扣除凭据,扣除凭证可通过中保信平台获取。 第二十八条 试点期间,参保人达到规定条件领取养老年金、退保或理赔时,保险公司在参保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最后一次交费地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