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试点期间,参保人达到规定条件领取养老年金、退保或理赔时,保险公司在参保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最后一次交费地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