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确认收到参保人交费后,应当为参保人开具发票和保险凭证,载明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名称和交费金额等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税延养老保险业务保险凭证管理制度,保险凭证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印制或授权分支机构印制,并建立样本档案。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