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 第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一)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 (一) 第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一) 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第六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