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国专利局不予登记:
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其它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其它不符合出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