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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中国专利局在受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之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质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全;

是否出现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

是否按要求补正;

其它有必要审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