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 第五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涉外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