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章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四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的专利申请、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第六条 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为专利申请人或者案件当事人请求优先审查提供服务,应当保持良好的信用、较高的业务和服务水平,自觉履行行业自律责任。 第八条 专利申请或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