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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2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专利申请或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其原申请已被准予加快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人在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申请、复审案件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在各自的审查程序内已经被予以优先审查或者其他形式的加快审查;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证据表明其明显不具备授权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