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2002年)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表决通过惩戒决定后,应当制作惩戒决定书,记载以下事项: 被惩戒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 事由及调查核实的结果;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决定; 决定日期。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