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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表决通过惩戒决定后,应当制作惩戒决定书,记载以下事项:

被惩戒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

事由及调查核实的结果;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决定;

决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