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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做出的惩戒决定应当经同级知识产权局批准,并以该局的名义发出。

惩戒决定书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10日内送达被惩戒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