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六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债预发行交易的交易和结算费用收取标准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上交所和中国结算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向其提供国债预发行交易和登记结算的有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负责解释。未尽事项,遵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 附件: 国债预发行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